查看原文
其他

6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,对医院建设有何影响?


文/吕品  海尔大健康-盈康医疗平台医院保障总监


2023年1月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GB 55037-2022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公告,规范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这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,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。同时废止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等32个工程建设标准中的781项相关强制性条文。



现行的GB50016-2014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是住建部在2014年8月发布,于2015年5月正式实施的。近几年这部规范修订比较频繁,分别在2018年和2020年进行了局部修订,现行版本是2018年修订版。


那么即将实施的GB 55037-2022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和GB 50016-2014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2018年版)相比,针对医院建筑有哪些条款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呢?我们来看对比清单:


规范变化内容对比清单


规范及条款

GB 55037

-2022 

GB 50016

-2014

变化分析

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
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


护理单元之间隔墙门由乙级防火门改为甲级防火门


4.3.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:

5.4.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。

护理单元之间隔墙门由乙级防火门改为甲级防火门

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;

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,不应超过2 层;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,应为单层;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,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;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,应布置在首层。

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,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;

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,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,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。

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。

_


医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


5.3.3 除本规范第5.3.1条、第5.3.2条规定的建筑外,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:

5.1.3A 除木结构建筑外,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

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、教学建筑、医疗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提高为三级

2 老年人照料设施、教学建筑、医疗建筑。


对消防电梯防水与设备有具体要求


2.2.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:

7.3.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:

明确了电梯动力控制线缆等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

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、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;

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、电线、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;

增加了电梯轿厢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

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。

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。

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、教学建筑、医疗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提高为三级


对消防车道有具体规定


3.4.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:

7.1.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:

消防车道的坡度由“不宜大于8%”改为“不应大于10%”

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,且不应大于10%,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,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;

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%。

放宽到车道长度大于40m时,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

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;

7.1.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。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,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×12m;对于高层建筑,不宜小于15m×15m;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,不宜小于18m×18m。

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、教学建筑、医疗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提高为三级


对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


3.4.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。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,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。

7.2.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/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,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。

新标没有申明大于50M的建筑必须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、也没有申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最低长度要求

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,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,可间隔布置,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,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。


▲ 点击查看:【五合国际•华特医疗健康事业部】专注医疗建筑20余年,以口碑赢得专业市场



增加防止设备用房爆炸措施

4.1.4 燃油或燃气锅炉、可燃油油浸变压器、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、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,应采用防火墙分隔,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。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5.4.12 燃油或燃气锅炉、油浸变压器、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,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;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,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,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,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,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、下一层或贴邻;

由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、下一层或贴邻,改为: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、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时可贴邻

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、下一层或贴邻时,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、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;


增加人员密集场所耐火等级要求


5.3.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:

5.1.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、使用功能、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“重要公共建筑”改为“人员密集场所”

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;

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;

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;

2 单、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
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、多层人员密集场所;

_


高层建筑防火门要求


6.4.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,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,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:

6.4.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.4.1 条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
原最低要求乙级防火门的情形,在超高层建筑中统一提高为甲级防火门。

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;

3 高层建筑、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、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、甲、乙类厂房,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,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;其他建筑,可采用双向弹簧门;

增加了乙级防火门设置场景要求:所有多层丙类厂房、歌舞娱乐场所房间疏散门、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。

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;

6.4.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.4.1 条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
3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;

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;

4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;

6.4.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:

5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。

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,并应向外开启;


增加竖井井壁检查门防火门等级要求


6.4.4 电气竖井、管道井、排烟道、排气道、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6.2.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:

井壁上的检查门,原只规定了丙级防火门要求,新标增加了乙级防火门、甲级防火门的情形

1 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,应为甲级防火门;

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,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、乙、丙类液体管道,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、电线等。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、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,不应设置其他开口;

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,应为甲级防火门;

2 电缆井、管道井、排烟道、排气道、垃圾道等竖向井道,应分别独立设置。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,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;

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,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;

_

4 对于其他建筑,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,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,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。

_


对疏散通道等出口净高度具体要求


7.1.4 疏散出口门、疏散走道、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
5.5.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,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.90m,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.10m。

增加了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、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.1m

1 疏散出口门、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.80m;

7.1.5 在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、疏散出口处,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,并应在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、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。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、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.1m。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。



END



戳”阅读原文“,查找更多您需要的内容

修改于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筑医台资讯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